关于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二十二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旗委旗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的二十二种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或妨碍他人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配合党政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嘎查村(社区)等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三、重点疫情地区来奈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四、隐瞒发病症状,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或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逃避、拒绝、阻碍、阻挠涉疫医疗救护和疫情防疫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六、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及扰乱医疗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物资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盗窃、诈骗、哄抢、损毁、侵占、挪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哄抢防疫、救援物资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参与公共场所聚会、聚餐、打牌、打麻将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和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十二、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三、非法行医,贻误疑似病人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十四、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五、非法散布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七、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八、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九、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十、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的,或者利用邪教、迷信活动影响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及恶意抹黑党和政府的;

二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二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奈曼旗政法各部门将坚决依法从快从重严肃查处,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希望全体公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奈曼旗人民法院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奈曼旗公安局

奈曼旗司法局

年2月10日

文件如下:

来源:奈曼旗政法委

编辑:李子阳

审核:李文静

终审:侯显峰

王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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