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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至4月9日,本市接到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16批共件。

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本市已对第七批共12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办理,其中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3件,未办结3件。

截至4月9日,全市已对第1——7批共33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4件,阶段性办结4件,未办结15件。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七批年4月9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2NM03309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当地稽查站张某毁林毁草亩地,种植农作物。奈曼旗生态4月1日,奈曼旗接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经调查,举报人反映地块位于奈曼旗兴隆沼生态建设发展中心八仙筒小区十五大网三小班内,涉及面积.4亩。经与“林保图”比对,土地性质为林地。被举报人为张某,原奈曼旗交通稽查站站长。年5月1日,八仙筒镇政府与该林地原承包户贾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年3月9日,经八仙筒镇政府同意,贾某将该地块转包给张某,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承包期截止到年4月1日。自年开始,该地块一直栽植树木,未发现种植农作物迹象。年,该地块树木已到采伐期(商品林,林龄20年以上),承包人张某先后三次提交采伐申请,奈曼旗兴隆沼生态建设发展中心对张某的采伐申请分别出具了林木采伐设计申请书,奈曼旗林草局审批办对申请采伐地块进行现地核实,该地块林木整体符合森林更新采伐技术规程,并按程序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签订了森林采伐更新协议书。年10月10日,兴隆沼生态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第一次和第二次采伐设计申请书。年10月27日,分别办理了采伐证(奈采字〔〕号、奈采字〔〕号),采伐面积为36.3亩和.75亩;年11月4日,兴隆沼生态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第三次采伐设计申请书。年12月7日,办理了采伐证(奈采字〔〕号),采伐面积为.4亩。三次申请采伐面积合计.45亩。该地块林木已于年12月底采伐完毕,计划年5月底前完成清除伐根,并按《森林采伐更新协议书》要求完成更新造林。综上,举报人反映的“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当地稽查站张某毁林毁草亩地,种植农作物”问题中,该地块地类为林地,采伐林木.45亩,情况属实。但被举报人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于年春季开展更新造林,不存在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问题。

基本属实无已办结无2D2NM03312年开始,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三家子村村民许某违法砍伐林地余亩地,违法开设采沙场,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科尔沁区生态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一)群众投诉反映的“年开始,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三家子村村民许某违法砍伐林地余亩地”问题基本属实。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三家子村村民许某违法砍伐林地余亩地问题,实际为木里图镇三家子村原村书记、村主任徐某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年4月,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木里图镇三家子村原村书记徐某存在违法占用、破坏林地行为,于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刑事立案,并于年9月移送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以()内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某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将林地承包给他人耕种农作物、建设养殖场、建设房屋等造成林地.亩被破坏,数量较大,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综上,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三家子村村民许某违法砍伐林地余亩地问题,实际为经法院判决认定徐某造成林地.亩被破坏,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群众投诉反映的“违法开设采沙场,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问题基本属实。经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与科尔沁区林草局、木里图镇政府共同核实,群众反映“违法开设采沙场”系该村村民徐某(原木里图镇三家子村村主任)破坏林业资源取土,属个人行为,不存在长期经营行为。徐某破坏林地共计.亩,其中取土面积20.亩;违法开垦耕种面积52.亩;违法建筑占用林地面积39.亩,以上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徐某破坏林地取土、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于年5月8日对破坏、占用林地行为进行了刑事立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破坏林业资源取土已由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查处到位。木里图镇人民政府已于年5月完成涉案取土地块、耕种地块植被恢复,恢复面积:73.亩。

基本属实1、木里图镇三家子村原村书记、村主任徐某破坏.亩林地问题,已由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终结,并经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中共木里图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于年8月给予徐某开除党籍处分(木党发〔〕号),该案件及处分均已完结。2、关于违法取土地块、耕种地块、建筑地块(养殖小区、路面硬化、住房)植被恢复问题,木里图镇人民政府已于年5月完成涉案取土地块、耕种地块植被恢复面积73.亩,目前正在根据实际成活率情况进行补植,计划于年4月30日前完成补植补造。并同时对违建地块依据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补办林地用地审批手续,计划于年7月31日前办结。

阶段性办结无3D2NM03314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污水处理厂把废水排入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里。现在泡子已满,废水外溢淹到牧民家里,造成10多户牧民无法出入家门,多处养殖棚圈倒塌。科左后旗水经调查核实,该转办件反映的是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部分房屋进水问题,问题中反映的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应为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南侧的东湖(胡勒斯台泡子),该问题与第六批D2NM09号交办问题属同一问题,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污水处理厂把废水排入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里”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为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厂将再生水(非废水)排入东湖问题。科左后旗有污水处理厂一家,是经《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18号)批准,通过PPP模式投资建设的一座现代化污水处理厂,由天河嘉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该处理厂收集的污水通过“A2/O+深度处理工艺+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再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根据环保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从年至今出水达标率达到%。该厂于年8月建成投入运营,年产再生水约万立方米,其中,园林绿化用水约54万立方米,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生产用水约5万立方米,剩余万立方米,按照《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18号)批复意见,注入东湖(胡勒斯台泡子)作为生态补充用水,不存在将废水排入东湖问题,但存在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后的再生水排入东湖的情况。2、关于“现在泡子已满,废水外溢淹到牧民家里,造成10多户牧民无法出入家门”问题属实。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常住村民47家,与东湖之间有一条水泥路相隔。近年来,旗内地下水位逐年上升,加之甘旗卡镇主城区雨水和东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排入,东湖水面不断扩大。尤其是年受台风“烟花”及高压气旋等强降水天气影响,全年降水量达到毫米,较历年平均值偏多.6毫米。特别是年8月和9月,甘旗卡镇周边降水量达到.4毫米,接近往年全年降水量,导致东湖水面进一步扩大,水面较东胡勒斯台小组高出约0.8米,加之该小组地势低洼,年9月21日出现内涝灾害,湖水外溢(非废水外溢)导致部分村民房屋进水受灾。年3月28日甘旗卡镇及周边最大风力达到8级,湖面波浪高度接近2米,部分湖水随浪漫过东湖北侧的水泥路,再次进入东胡勒斯台小组村内,47家村民因湖水进院影响出行。3、关于“多处养殖棚圈倒塌”问题不属实。年4月2日,经甘旗卡镇党委、政府对东胡勒斯台小组受灾情况进行了排查,不存在养殖棚圈倒塌情况。部分属实(一)接到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前工作开展情况

1.年9月21日和年3月28日两次险情发生后,科左后旗委、政府均立即作出响应,及时将47家名村民全部通过入住公租房等方式进行临时安置。2.针对两次险情,科左后旗委政府先后紧急动员余人次、工程车辆30余台次,对东湖北侧的水泥路进行加高加固,并动用大型水泵,将村内积水进行强排。同时,在东湖东侧建设0亩的扩容区,年10月29日对东湖进行首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万立方米,湖面下降20厘米;年3月30日对东湖进行再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60万立方米,湖面下降10厘米。3.年12月起,由旗财政投资万元,新建东湖向胡吉尔泡子及下游排水沟渠22公里,将东湖多余库容,通过新修沟渠经胡吉尔泡子排入甘吉排干,并通过科左后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将该工程纳入年民生实事项目。新建沟渠已于年3月23日实现全线贯通,并开始排水。

(二)下一步处理和整改工作安排

由科左后旗委、政府负总责,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牵头,加快推进东湖水患治理。1.责成甘旗卡镇党委政府,通过4台水泵对进入村内的湖水进行强排,4月8日前基本排出。2.责成旗水务局、城投公司及相关苏木镇场分工负责,在保证下游河道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建设小型溢流堰向下游排水,预计年5月底前可向下游排放湖水万立方米,将东湖水位降低50厘米以上,暂时缓解水患。3.责成旗水务局负责,年6月底前在东湖东侧堤坝修建可调节的永久泄水闸门,以方便对东湖水位进行随时调节,并对东湖现有堤坝进行进一步加固,彻底消除东湖水患。4.责成旗住建局负责,对受灾群众房屋及牲畜圈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牲畜圈棚于10月底前完成除险加固。5.责成旗住建局牵头,投资3万元实施东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人工湿地),在东区污水处理厂西侧建设一处占地亩的人工潜流湿地,进一步改善东区处理厂尾水水质。目前正在办理征地手续、进行施工招标,计划今年5月份开工建设,年5月底前投入使用。

未办结无4D2NM03316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修建丰库牧场新风分厂公路时,没有在原有老路基上修,取捷径破坏草原21亩左右。科左中旗生态经调查核实,该案件投诉人为齐某,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修建丰库牧场新风分厂公路时,没有在原有老路基上修,取捷径破坏草原21亩左右”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途经丰库牧场新风分场境内的公路仅有一条,为保康镇小北马家嘎查至保康镇包门艾勒嘎查扶贫公路,路线起点位于保康镇小北马家嘎查村北,终点位于保康镇包门艾勒嘎查村东、丰库牧场新风分场南侧,全长14.7公里,建设标准为三级沥青混凝土路面,宽度7米(含两侧路基在8米以内),年8月开工建设,年8月完工交付使用。原路线为通村水泥路和土路,在建设该路时大部分路线沿老路基进行修建,但综合考虑曲线半径、安全距离和线型等因素,在施工图设计时未使用部分老路基。群众反映破坏草原问题地块位于新风分场南侧,为道路最北段,共米,经比对科左中旗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丰库牧场新风分场境内米公路面积0.3公顷(2.亩),地类为水浇地0.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盐碱地0.公顷,未占用草原。依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第一项即“1.农村道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按农用地管理,无需转为公路建设用地,科左中旗人民政府于年9月完成土地征用手续,于年10月按照相应补偿标准补偿到位。部分属实科左中旗委、政府已责成旗林草局、交通局会同丰库牧场党委管委会,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与投诉人进行政策讲解,提升村民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已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已办结无5D2NM03321通辽市科尔沁区杜家2村破坏举报人12亩基本农田,出售建设了美达玻璃厂。科尔沁区土壤4月1日上午接到交办件后,开发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采取现场勘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中的“美达玻璃厂”注册名称为“内蒙古美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原辽河镇工业园区,现通辽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建国北路以西、滨河街道杜家二村村北,土地使用面积28.59亩。7年6月刘洪波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直属国用(7)第号),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年8月1日,刘某将场地、厂房出租给内蒙古美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综上所述,认定该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6D2NM03324通辽市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有人私自在举报人草牧场上开发建设了马场、合作社,大约占用多亩地,破坏草牧场。扎鲁特旗生态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属于重复投诉,其举报内容与扎鲁特旗D2NM03290008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具有高度关联性。

(一)群众反映的“有人私自在举报人草牧场上开发建设了马场、合作社”问题,该情况部分属实。经核查,该案件被举报人为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牧民额某。额某同父亲于年在黄河图嘎查西北5公里处建设牧铺并居住至今(唯一住宅)。年11月,在落实草牧场确权政策时,黄河图嘎查因工作失误将额某等人牧铺确权在了白某的草牧场范围内。年1月,额某与他人成立呼德希勒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以养马和出售马奶为主,经营场所为额某现居住的牧铺。年7月,乌兰哈达苏木政府的批复(乌政字〔〕95号)文件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手续,同意被举报人额某在其围封草原上范围内建设家庭牧场,修建标准化棚舍、饲料库、青贮窖、小作坊等设施。综上,额某在白某的草牧场上开发建设合作社的情况属实。但合作社项目落实前白某从未主张权利,项目落实后白某开始提出诉求。合作社已履行法定设立手续,建设行为经乌兰哈达苏木批复同意,因此不存在私自建设问题。

(二)群众反映的“大约占用多亩地,破坏草牧场”问题,该情况属实。经实地核查与测量,额某牧铺及围栏围封面积71.08亩,合作社及家庭牧场实际批复面积为28.7亩、实地占地面积19.15亩。因此,群众反映的“大约占用多亩地”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同时,额某于年至今在自有房屋后院内开垦4.51亩用于种植自用蔬菜和青贮玉米(二调数据为天然牧草场,三调数据为水浇地);开垦14.38亩用于种植青贮玉米(二调数据为天然牧草场,三调数据为水浇地),目前已经恢复植被;另建有牧家乐房屋1座、蒙古包2座,实际占用面积0.23亩。因此,群众反映的“破坏草牧场”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一)由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牵头,成立工作组并制定整改方案,责成乌兰哈达苏木政府通过引导双方互换部分草牧场、指导召开村民会议等民主议定程序为双方调剂部分草牧场及其他保障群众权利的措施,纠正草牧场确权政策落实失误问题,年4月20日前完成。

(二)对非法开垦草原4.51亩问题,乌兰哈达苏木政府对额某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恢复植被。对未经批准非法在草原上建设永久性设施问题,乌兰哈达苏木政府对额某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恢复植被,现2座蒙古包已拆除,牧家乐房屋1座于年4月30日前拆除。

(三)对黄河图嘎查草牧场确权政策落实失误问题,时任嘎查委员会主任巴某负责年草牧场确权落实工作,现已离开原岗位,专项工作组正在同本人核查具体情况,待责任明晰后对相应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四)对批复同意额某在有争议地块上建设家庭牧场问题,旗纪委监委对乌兰哈达苏木党委书记乌某、黄河图嘎查原党支部书记额某、黄河图嘎查党支部书记布某予以立案审查。

未办结无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七批年4月9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7D2NM03340通辽市扎鲁特旗昆都林镇萨如拉嘎查存在过度放牧问题。嘎查每年夏天向外地租出集体草场牟取利益,牛羊数目远超该草场能承载的数量,导致该地草原退化。扎鲁特旗生态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通辽市扎鲁特旗昆都林镇萨如拉嘎查存在过度放牧”问题,该情况属实。经核查,群众所反映的“扎鲁特旗昆都林镇”实为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阿日昆都楞镇萨如拉嘎查共有户、人口,可利用草牧场面积.5亩。根据《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草畜平衡核定工作的通知》(扎政办字〔〕89号)中核定适宜载畜量测算方法{适宜载畜量=天然草原面积/10(12)+(青贮地面积×产草量+多年生牧草地×产草量+农作物秸秆×产量×50%)÷},测算出该嘎查年、年、年和年草畜平衡适宜载畜量数值为只。根据阿日昆都楞镇每年组织的入户统计数据显示,萨如拉嘎查年、年、年和年度牲畜存栏折合羊单位分别为.5只、只、.5只和只,牲畜存栏数值超过适宜载畜量数值,存在超载放牧的问题。因此,群众反映的“萨如拉嘎查存在过度放牧”问题属实。

(二)群众反映的“嘎查每年夏天向外地租出集体草场牟取利益”问题,该情况不属实。经核查,萨如拉嘎查年草牧场确权时将.5亩草牧场全部确权到户,该嘎查自年起无集体机动草牧场。因此,群众反映的“嘎查每年夏天向外地租出集体草场牟取利益”问题不属实。

(三)群众反映的“关于牛羊数目远超该草场能承载的数量”问题,该情况基本属实。按照《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草畜平衡核定工作的通知》(扎政办字〔〕89号)中关于一般超载和严重超载的计算方法(超载牲畜在20%以下为一般超载,超载20%以上为严重超载)计算,萨如拉嘎查年以来的牲畜超载情况如下:年度牲畜存栏折合羊单位为.5只,超过核定载畜量只的0.%,属于一般超载;年度牲畜存栏折合羊单位为只,超过核定载畜量只的0.%,属于一般超载;年度牲畜存栏折合羊单位为.5只,超过核定载畜量只的0.%,属于一般超载;年度牲畜存栏折合羊单位为只,超过核定载畜量只的0.%,属于一般超载。因此,群众反映的“牛羊数目远超该草场能承载的数量”问题基本属实。针对超载放牧问题,年至年,阿日昆都楞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对其他嘎查在萨如拉嘎查寄养牲畜的牧户共计下达《超载牲畜限期出栏通知书》份、清理超载牲畜只(羊单位),其中,年下达32份、清理只(羊单位),年下达30份、清理只(羊单位),年下达21份、清理3只(羊单位),年下达26份、清理只(羊单位)。

(四)群众反映的“导致该地草原退化”问题,该情况不属实。经与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共同核查,扎鲁特旗在阿日昆都楞镇温都敦吉、北萨拉明格日图、西白音查干嘎查、查干朝鲁图嘎查、北萨拉嘎查范围内设置的6个草原监测样地,根据监测结果显示,阿日昆都楞镇地区年、年可食牧草平均亩产量(干重)分别为.73公斤、.65公斤,平均草原植被盖度分别为67.95%、74.05%,牧草产量和植被盖度比较稳定。因此,群众反映的“导致该地草原退化”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按照办结要求,扎鲁特旗委、旗政府已责成阿日昆都楞镇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和走访入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升群众的知晓度。同时,扎鲁特旗将坚持以草定畜、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大草原生态状况监测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阶段性办结无8D2NM03342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开发区山河屯创业大道两侧口粮田分别于5年、8年先后进行破坏征用,至今没有进行恢复。经济开发区生态4月1日上午接到交办件后,开发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采取现场勘测、查阅资料和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开发区山河屯”实际为开发区滨河街道三合屯村。群众反映的“口粮田”,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通知》(哲党字〔〕20号)文件,将“口粮田”统称为“承包田”,为农用地。年9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成立。4年1月1日,通辽市政府将原河西镇划归开发区代管,三合屯村位于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5-)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5年,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70号)文件要求,由开发区征用和储备西辽河大桥至哲里木大桥中间延辽河大堤向外延伸的7-10平方公里土地,三合屯村处于征收范围内。5年4月15日、5月10日、5月11日,开发区管委会分3次征收原大连路(现创业大道)两侧土地.亩、.58亩、93.83亩,合计.亩,并分别于7年7月、8年3月、8年12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批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先后通过6批次土地出让,现已建成瑞丰农资市场、瑞丰物流园、广厦凤凰城小区等城市功能区。

8年3月29日,开发区管委会征收三合屯村土地.49亩,同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批转为城市建设用地。9年,该地块出让给通辽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建成汽贸园区。上述土地征收工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征地补偿已按协议拨付到位。参照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5-),所征收土地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批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已成为城市建成区一部分,不存在破坏征用以及后续恢复问题,综上所述,认定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9D2NM03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都古拉镇莲花泡子村有人破坏村民草场多亩,开垦土地建设房屋。

科左中旗生态经调查核实,该案件投诉人反映的“花都古拉镇莲花泡子村有人破坏村民草场多亩,开垦土地建设房屋”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实地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问题为花吐古拉镇村民窦某非法占用的土地案件。年曾有群众反映,花吐古拉镇莲花泡子嘎查有一宗非法占用土地,经旗自然资源局、花吐古拉镇及莲花泡子嘎查负责人员到现场调查,该地块是莲花泡子嘎查村民窦某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涉及面积共.00平方米(其中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占地.50平方米,其余.50平方米为院落空地),经比对“二调”数据,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不存在占用草原情况,投诉人反映的“花都古拉镇莲花泡子村有人破坏村民草场多亩”情况不属实。

对窦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于年9月15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年4月28日向窦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窦某限期向莲花泡子嘎查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0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5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年1月28日花吐古拉镇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强制执行,投诉人反映的“花都古拉镇莲花泡子村有人开垦土地建设房屋”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针对房屋拆除问题,科左中旗委、政府已责成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会同花吐古拉镇党委政府,组织莲花泡子嘎查两委班子,加快推进拆除速度,于年3月9日已将窦宏所住宅和仓房拆除,年4月1日已将其剩下的羊棚和牛棚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已得到其理解和支持。组织科左中旗自然资源、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开展土地、草原生态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等违法行为。已办结无10X2NM033098年到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局在新开河破坏国有林地多亩,建设80多个农业大棚和房屋。科左中旗生态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8年到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局在新开河破坏国有林地多亩,建设80多个农业大棚和房屋”问题部分属实。

8年,科左中旗实施了现代高效设施林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开河林场至宝龙山镇省道线北侧,原育苗地建设设施经济林项目处,由新开河林场投资建设。8年6月开工建设,9年10月建设完成,年设施大棚全部栽植果树经济林,9—年陆续落实了经营主体。截至目前,大棚全部用于设施林业经营。项目区共.9亩,其中,大棚81座.65亩,棚间地.25亩。大棚内建设构筑物占地12.76亩,其中,大棚墙体占地10.33亩,管护用房占地2.43亩。经比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项目区.9亩土地性质为林地。因此,该项目未改变林地生产用途,不存在破坏国有林地多亩的问题,但存在为林业生产服务建设的构筑物12.76亩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问题。

部分属实针对12.76亩构筑物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问题,科左中旗已于4月3日移交至旗森林公安局查处,并责令旗林草局和新开河林场补办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未办结无11X2NM03320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村鼎盛牛市未经审批破坏林地、草地多亩,至今未恢复林草生态,未拆除违法建筑。科尔沁区其他污染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一)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村鼎盛牛市未经审批破坏林地、草地多亩”问题基本属实。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村鼎盛牛市,实际为通辽市鼎盛牲畜交易市场,该市场于年开工建设,总占地面积.亩。经国土二调数据库落图显示,市场占地共涉及设施农业用地.亩、建设用地0.亩、林地64.亩、其它草地10.亩。年4月,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在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公司法人许某存在未经审批破坏74.亩林地、草地的行为,并于年4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许某刑事立案侦查。该案于年3月24日经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其涉黑案件合案处理)。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9日向内蒙古科尔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移交接收单,明确由城投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接收涉案资产,包括市场用地及相关建筑设施。综上,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一村鼎盛牛市未经审批破坏林地、草地多亩,实际为74.亩,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群众投诉反映的“至今未恢复林草生态”问题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因通辽市鼎盛牲畜交易市场所占地块中的74.亩林地属于涉案资产,在法院未判决、移交前无法进行处理。在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决并经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移交后,科泰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已完成45亩林地植被恢复。同时,为保障市场今后正常运营,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依法依规,对剩余29.亩林地履行补办用地手续。综上,群众投诉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三)群众投诉反映的“未拆除违法建筑”问题属实。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违法建筑实际为办公大楼、牛舍、硬化道路及大门。目前正在由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补办用地手续,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基本属实1、关于通辽市鼎盛牲畜交易市场未经审批破坏林地、草地问题,原公司法人代表许某已由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并经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其涉黑案件合案处理),该案已审理结束。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于年12月14日,以通科纪案〔〕号等文件对大林镇农科站站长张某等10名干部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政处分。

2、关于市场所占地块至今未恢复林草生态、未拆除违法建筑的问题,经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移交,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完成45亩林草地植被恢复,同步正在补办用地手续,计划于年7月31日前办结。

阶段性办结无12X2NM03328年,通辽市奈曼旗东明镇阿都乌苏嘎查李某某非法开垦亩草牧场。奈曼旗生态4月1日,奈曼旗接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举报问题涉及地块实为东明镇阿都勿苏嘎查西北方向一草牧场,面积约4亩。国土“二调”图显示,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年以前,该地块为天然草甸子,不存在非法开垦行为。年,由于该草牧场已出现明显沙化趋势,奈曼旗推广发展高产优质牧草种植,经东明镇和阿都勿苏嘎查集体研究决定,上报奈曼旗农牧业局,该地块列入国家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区,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年—年连续两年种植紫花苜蓿,因此该地块变为人工草地。由于国家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不足,修路、平整土地、栽植防护林、播种、收割等全部由东明镇阿都勿苏嘎查集体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支出,村集体形成债务无法化解。年,经东明镇阿都勿苏嘎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将该地块4亩人工牧草地承包给本村村民,每亩每年承包费元,承包期为两年。当时会议明确,该地块用于承包户种植优质牧草和青贮,但大部分农户承包后将牧草地开垦种植了青贮玉米和其他农作物。年,群众向奈曼旗农牧业局举报:“东明镇阿都勿苏嘎查开垦草原耕种”问题。经奈曼旗农牧业局调查取证,实际开垦面积为4亩,涉及当事人户。奈曼旗农牧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规,于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开垦,恢复植被并处以罚款的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出了听证请求,要求取消旗农牧业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年1月4日,奈曼旗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结论及处理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意维持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年2月25日,奈曼旗农牧业局将开垦面积未超过20亩的户村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9月27日,奈曼旗农牧业局将开垦面积超过20亩的17户村民违法案件移交奈曼旗人民法院和旗公安局处理,因比对国土“二调”图,该地块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不属于农用地,因此奈曼旗人民法院和奈曼旗公安局未受理和不予立案。年—年间,旗农牧业局、东明镇政府劝解承包户恢复植被未果后,该地块一直由承包户继续经营耕种,种植青贮玉米及其他农作物,存在非法开垦人工牧草地4亩的行为。

基本属实1、年6月,旗政府组织旗农牧业局、公安局、东明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该地块强制恢复植被,播种紫花苜蓿4亩,继续由东明镇阿都勿苏嘎查各承包户经营管理,植被已恢复。经与国土“三调”比对,该地块地类性质为人工草地。

2、加大宣传力度,入户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法制观念和保护草地意识。禁止开垦人工草地耕种农作物,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开垦和破坏草地生态环境行为。

已办结无

来源:通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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