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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下午,奈曼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罪名判处刘素琴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名被告人根据所触犯的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

奈曼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素琴组织、领导,其余被告人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刘素琴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奈曼旗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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