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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上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董志伟(绰号:三光)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董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志明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晓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永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6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董志伟联络其发小、亲属及同村村民,以利益诱惑、提供庇护等方式,将王永贵、耿志刚、宋奎民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自己周围,逐步树立了自己“社会大哥”的强势地位。

董志伟等人通过约斗冯强、枪击史春杰、萨丁岛斗殴致死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扬名立威,逐步形成了以董志伟、董志明为首的具有明显层级结构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经济实力雄厚,并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制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插手经济纠纷,强立债权,破坏金融行业、建筑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打击竞争对手,控制赌博等非法行业,在通辽地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社会影响。

以董志伟、董志明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51起,其中刑事案件47起,违法案件4起,组织外犯罪10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17种罪名。该组织积极参加者16人,其中骨干成员10人,一般参加者17人,组织外1人实施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以董志伟、董志明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盘踞在科尔沁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长达二十年之久,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以董志伟、董志明为首的犯罪组织为谋求强势地位、壮大组织声威、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逞强争霸、打击竞争对手,实施了枪击史春杰、追砍白露、萨丁岛歌厅斗殴等暴力犯罪,致1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6人轻伤)的后果。该组织还持有大量枪支,截至案发,仅公安机关收缴的枪支就多达12支,扣押刀具把。该组织通过寻衅滋事等手段,垄断了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赌博游戏厅行业,利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建车队、高利放贷、强立债权、索要好处费等手段疯狂聚敛钱财,共攫取约余万元非法利益。该组织共计骗取贷款万元人民币,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万元人民币。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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