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将已故亲属王某的驾驶证拿走,私自将驾驶证上王某的照片替换为其本人的照片并使用。年12月8日10时许,李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景县杜桥镇李辛店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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