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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缓征缴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单位:根据通辽市医疗保障局、通辽市财政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通辽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医保办发[]16号)精神,为降低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定对全旗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减缓征收。一、减征政策。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不含生育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年2月至5月,共计4个月。在此期间企业补缴以前欠费不享受减半政策。二、缓缴政策: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时间不超过年8月1日。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三、相关要求:1、减半征收企业单位需要提供《企业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2、缓缴企业需提供:(1)《企业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2)结合企业规范、性质实际,提供反映本企业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等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减缓征收企业单位,请务于年5月22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医保经办机构,逾期不再受理。四、联系人:薛海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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