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为百姓修建的“扶贫农村公路”,却变成了朱某的“致富路”。这位曾经的员工口中的“好领导”,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过上了“美好”的生活,却也因此落马入狱,完成了由官员向囚犯的悲剧性转身。朱某“小金库”的第一笔资金,是年11月公路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取的标书款。为了在局里用钱方便点,朱某决定不将此款纳入单位正规财务账目,而是让财务人员谭某单独保管,由朱某决定对这些钱的支配。年至年期间,朱某所在的交通运输局从各投标建设单位收取标书款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的大部分资金进了朱某自己的腰包。几年间,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套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余万元。从此,这个交通局长在不归路上越走越远。朱某在担任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对个体企业主的“关照”都会落到实处。年至年间,朱某在计划外工程项目上为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提供帮助,“知恩图报”的薛某连续3年都以拜年名义给朱某送去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以拜年名义向朱某行贿的不只薛某一人。年底至年2月,朱某利用其担任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承揽道路修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钱款共计万余元。起初,朱某也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但面对从天而降的横财,朱某最终没能经得住诱惑。年3月,旗里一条扶贫农村公路路面工程建设被划分为多个标段予以招标,其中部分路面标段的中标单位为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单位为潘某的公司。施工期间,部分路面因客观原因没有实际施工,朱某和奈曼旗交通运输局时任副局长李某明知该路段部分未施工,仍将工程款予以拨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万余元。在年至年建设某扶贫农村公路过程中,朱某作为局长,李某作为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交通运输局某股时任股长包某作为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流程选择监理公司后,却不要求监理单位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理,致使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被及时发现和要求整改。后经鉴定,该段公路建设不达标,造成了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经查,朱某在任职期间,还有行贿行为。修了很多条路的交通局长朱某,把公款当成了自己的私财,最终为自己修了一条不归路。朱某等4人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万元。奈曼旗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李某、某股原股长包某等人,也因相应罪名被判刑。朱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静芳 张敏 沈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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