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代理人来到奈曼旗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经了解,该银行于年借给奈曼旗某公司一千六百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签定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当时,该银行与借款公司的担保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房产抵押,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所有合同当时已经奈曼旗公证处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到期后,某公司因拒不履行义务,担保人为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此,银行负责人到奈曼旗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奈曼旗公证处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审核相关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实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对相关情况制作了核实记录,进行了现场拍照。在材料齐全、审查充分的情况下,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为银行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相关工作人员

来源:奈曼旗公证处

编辑:郭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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