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问大家,对“家暴”的第一印象是什么?可能大家就会联想到一部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剧。剧中的“安嘉和”有着严重家暴倾向,多次殴打自己的妻子“梅湘南”,因此这部剧也成了不少人的心理阴影!作品取材于生活,或许家庭暴力就潜伏在我们身边……本期就通过两则典型案例告知大家,面对家暴的“安嘉和”,我们绝不能做沉默的“梅湘南”,因为现在有“法”为你撑腰!

农牧民的法律直通车

第六期

对家暴说不,请用法律保护好自己!

对家暴说不,请用法律保护好自己!06:43来自奈曼检察

申请人陈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黄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年3月22日晚,黄某殴打陈某某后,陈某某报警,医院诊断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年3月28日,陈某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请求禁止黄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陈某某在承办法官联系其了解受家暴情况时,表示只是想警告黄某,暂不希望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随即通知黄某到法院接受询问,黄某承认实施家庭暴力,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为预防黄某再次实施家暴,于年5月19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黄某殴打陈某某;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并同时向黄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后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于年7月9日晚上20时许和次日早晨两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在年7月10日(周日)早上9时许电话控诉被家暴事实,法官随即联系属地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黄某拘留五日。

那可能有人会问,“他(她)只是说要打我,但并没有真的动手,这也能算是家暴吗?”

根据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所以!不是只有打人才算家暴!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等。赵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也发现了,两则典型案例中都提及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独立于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解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你遭受了家庭暴力,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妇联、民政局以及社会组织进行求助。此外,受害人工作单位和加害人工作单位都有义务处理家暴问题。所以,你可以去对方的工作单位告他(她)。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是最不应被原谅的行为,如果你的身边有人正在遭受家暴,请将这篇文章转给他(她),让他(她)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逃离家暴的漩涡。

文字

徐鹏飞

音频

张欣宇

录制/编辑

师广全

审核

白冰

终审

颜景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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