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各类防雷装置安全、有效运行,做好全旗防雷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年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公告如下:一、安装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二、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组织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核定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的;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对无防雷检测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涉及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事宜,请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联系咨询。奈曼旗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办公室-奈曼旗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年3月11日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368.html
来源:奈曼旗气象灾害防御中心
编辑:韩牧仁
初审:李子阳轩玉燕
审核:王爱国
终审:闫春岭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