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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年8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条例》的实施使得统计工作更有法可依、责任更明确、监督更便捷。

1、明确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国家统计局年4月20日成立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执法监督局成立以后,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各级统计部门陆续成立执法队伍,各省份的统计管理条例也在修改。

针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此次条例也作出规定:地方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同时,统计调查对象也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中明确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这次的条例相比之前的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更细化,显得更为成熟”。

2、对失察追责有助于强化责任意识

条例也把有关部门失察行为纳入了追责范畴。例如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失察行为的追责,将有助于强化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意识,遏制可能存在的数据造假问题。

3、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公布举报途径

条例首次对举报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这意味着,县级以上政府或将在网上公布举报途径,公开举报电话,以及与举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时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来源:奈曼旗统计局

编辑:王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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