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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推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依法审理、处置妨害法庭秩序、恶意虚假诉讼、伤害法官人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为人民法官营造良好履职环境。现选取辖区五件“坚决维护司法公信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孟某抢夺证据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庭前组织调解阶段,孟某因对郑某陈述的事实不满,双方相互辱骂,随即办案法官予以制止。后孟某以法官不让其发言为由,当场抢夺郑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将其揉成一团。法警责令其交还材料,孟某拒不交出,还以要脱去自身衣物相威胁。争闹之后,孟某竟扬长而去,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孟某在庭审中公然抢夺证据材料,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鉴于孟某在接受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诚恳写下悔过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罚款元的处罚决定。孟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法庭是司法场所,庄严神圣,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并听从法官指挥。在法庭上,以哄闹法庭、辱骂他人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破坏,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需理性文明,时刻牢记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尊严不容侵犯。

王某、李某某辱骂厮打法庭干警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开鲁县人民法院大榆树法庭在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中,当事人王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因不满法院判决,拒收法律文书,辱骂厮打法庭干警,严重扰乱正常司法秩序。

处理结果

法庭依法对闹事夫妻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训诫。当事人向法庭干警诚恳道歉,并真诚悔过。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良好,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李某某辱骂厮打法官、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人民法庭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警示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纪律,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包某某虚假陈述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图某与被告锁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发现在原告图某与被告包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由于包某作出虚假陈述,引起本案不当得利纠纷。图某作为借款人向包某出借资金,其出示的证据显示部分款项转入包某账户,部分款项转入包某母亲锁某的账户,一审庭审中,包某否认图某向其母亲锁某的转账系其本人借款,致使图某另案起诉锁某不当得利30余万元,一审获得支持。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二审审理中,包某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庭承认其一直持有锁某案涉银行卡,图某转账给锁某的款项系其向图某借款,只是利用锁某账户收取。

处理结果

包某故意隐瞒事实,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司法公信力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庭对其当庭训诫,在包某作出真诚悔过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对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不仅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也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何某恶意重复提起诉讼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何某经张某介绍,将款项出借给贾某,在此笔借款中,张某和贾某均为何某出具了借据,但张某出具的借据中标明“上款系借款伍万元整(从何某借给贾某)”。何某已在另案中起诉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贾某偿还5万元及利息,获得法院支持,案件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但何某又起贪念,持张某出具的借据提起诉讼,企图就同一笔借款获得重复清偿。

处理结果

法院结合两起案件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何某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何某恶意重复提起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妨碍诉讼效率,也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对恶意诉讼当事人进行法律惩处,才能有效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倡导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正确合理地行使权利,切实保障司法公信力。

王某甲虚假诉讼罪案

基本案情

年1月,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王某甲虚假诉讼罪案。年8月,被害人王某乙因承包建筑工程用钱,向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借款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0.05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8月,王某甲通过王某丙担保向刘某某借来的0元转借给王某乙,王某乙为王某甲出具一张0元借据。年11月,刘某某向王某甲、王某丙催要0元借款后,王某乙归还给王某甲、王某丙0元。王某丙将0元转交给刘某某,王某甲把为刘某某出具的0元借据取回,重新为刘某某出具一张0元借据。王某丙与刘某某直接向王某乙催要,王某乙陆续将剩余0元借款偿还给刘某某,王某甲从刘某某处把0元借据取回。王某乙还清0元借款后,多次向王某甲索要0元借据,王某甲未归还。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用未归还王某乙的0元借据将王某乙起诉至奈曼旗人民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年7月,王某甲申请案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甲提供证据存在疑点,涉嫌虚假诉讼,经相关当事人核实,通过相关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王某甲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处理结果

被告人王某甲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虚构基本案件事实,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向被害人王某乙致歉,已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债务人因忘记收回、销毁借条等债权凭证被不诚信的债权人二次催要或混同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债务人需认真识别合同内容,切勿签署空白借条或合同,及时索要借条或固化保留证据,以免遭受不必要损失。如遇到虚假诉讼及时向法院出示证据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民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权益,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真实证据。

供稿┃通辽中院研究室

编辑┃郝佳瑞

原标题:《“坚决维护司法公信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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