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和个人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五、严厉打击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广大市民有义务积极规劝和举报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网上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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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公安局
年3月4日
来源|通辽市公安局
综合整理|通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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