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在我国由来已久。古代便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之说,而纳征(亦称纳币)必不可少。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势必造成双方矛盾极端恶化。近日,景县法院王谦寺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在订婚时,王某按照当地风俗向刘某提供礼金元。在结婚第二日,刘某以各种理由返回娘家,一去不返。王某便将刘某诉至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后亦未建立稳定的感情,经多方多次调和,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王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款元请求,因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故酌定返还彩礼款1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属“闪婚”、“闪离”,且未共同生活,此后一直分居,考虑到部分彩礼钱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置办酒席,法院酌情判决刘某向王某返还12万元彩礼。

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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