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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须知

1.单位公务利用的,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介绍信上需注明经办人的姓名、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本馆根据以下利用范围进行审核:

(1)利用本单位档案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2)利用其他单位档案的,经本馆对其利用目的、利用范围进行审核,确认其利用要求合理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必要时,利用单位须出具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同意利用的证明。

2.个人利用的,持本人身份证,说明利用目的和利用范围,向本馆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利用涉及本人有关计算工龄、落实待遇等方面的档案。必要时,利用者须出具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同意利用的证明。

3.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4.利用已故人员档案的,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5.利用公证档案的,按《公证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6.利用诉讼档案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7.利用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8.利用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的,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9.利用企业职工档案的,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奈曼旗档案史志馆

关于档案的这些知识你都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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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认识你,你认识档案吗?

档案是帮助我们了解过去、论述现在、准备未来的珍贵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档案的表述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什么样的文献就算是档案?

来往函件、日记、议事录、帐册、会议录、报告书、照片、地图、图样、蓝图、协议书、备忘录、地契、案例卷、剪报等等都属于档案。

来源:奈曼旗档案史志馆、国家档案局

编辑:杨悦

初审:李子阳

审核:王爱国

终审:闫春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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